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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來有民眾詢問,出售公益出租之房地,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?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無論是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至4項「一生一次」或同法條第5項「一生一屋」規定,應分別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限制,即使房地出租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之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,仍屬供出租使用,不符前述規定,應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。稅務局進一步提醒,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增值稅案件,每年仍會辦理清查,如查獲出售前1年或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之情形,會依房屋使用情形按一般用地稅率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,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稅款。請民眾要如實申報土地增值稅,避免造成事後補稅之情形。民眾如有疑問,可利用稅務局總(分)局電話查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總局:3326181分機2752至2757、2762至2767。中壢分局:4515111分機202至218。大溪分局:3800072分機111至114、121及122。楊梅分局:4781974分機102至109。蘆竹分局:3528671分機122至12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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